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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民雄校區熱舞社組織章程

訂定:民國90年9月24日社員大會通過

修改:民國95年10月7日社員大會 第一次修正

民國98年9月30日社員大會 第二次修正

民國102年10月2日社員大會 第三次修正

民國103年10月1日社員大會 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本社定名為【國立嘉義大學民雄校區熱舞社】,對外稱【嘉大民雄熱舞社】,在校稱【熱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一條    本章程實施範圍:

 

第一款    本章程有效範圍僅限於本社。

第二款    本章程為本社之最高法則,行政命令,習慣法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二條    本社設立宗旨:

 

第一款    建立各大專院校之熱舞相關活動聯絡管道,並且配合各聯誼學校之熱舞之活動。

第二款    加強嘉大熱舞社社員之情感聯繫,並不定期舉辦各項活動,以增進社員情感交流及學術研究,更拓展生活達到互助的效果。

第三款    本社為一康樂性社團。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對於舞蹈有興趣及意願的學習者,皆為本社之社員。

 

第四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

 

第一款    履行並遵守本社之各項決議,及組織章程。

第二款    繳納社費,協助並推動各項活動之進行。

第三款    出席本社集會。

 

第五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

 

第一款     凡本社社員皆有選舉、罷免、同意、否決、發言權。

第二款     提供各項建議,並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三款     因社務需要,得以申請使用社費。

第四款     未能盡社員義務者,當然不得為社員,亦不享有社員之權利。

第五款    非社員而接受本社專案負責人委派工作者,即本社社友。

 

第六條    社員、社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幹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社:

 

第一款    喪失社員資格。

第二款    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    社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九條    社員經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會議

 

第十條    凡本社社員皆為大會會員。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第一次社員大會於開學後一月內召開,最後一次於學期結束前一月內召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為選舉社長,制定以及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    臨時社員大會得由社長視需要或社員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聯署,由社長負責召開。

 

第十五條    提交社員大會之提案表決,採相對多數決定。

 

第十六條    提交社員大會之提案,應於會議前公布,或是在大會中由提案人說明。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如有違反法令、校規及一般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均屬無效。

 

第四章  組織及權職

 

第十八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

 

第十九條    社長選舉辦法:

 

第一款    必須具有社員資格半年以上者。

第二款    任期由每年當選後一日至隔年當選日,不得連任。

第三款    具有被選舉權資格之本社社員,於宣布改選後,在公布期限內,皆可以登記參加競選。

第四款    社員於第二學期末公布投票日。

第五款    有效投票數:超過社員得五分之三。

第六款    選舉得有效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二十條    社長職權:

 

第一款    為本社最高負責人,對內總理事務,對外代表本社。

第二款    組織並執行幹事會。

第三款    定期召開社員大會。

第四款    提出本社年度計畫。

第五款    與副社長共同解釋本社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    幹事會為本社行政執行機構,本社幹部共同組成,由社長組織之。幹事會應向社員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社員在開大會時,有向社長及幹事會各部長質詢之權。

 

第二十二條    幹事會應於期初大會時提出預算表,並於期末大會時提決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社幹部產生方式與任期:

 

第一款    幹部由社員大會提出,勝任該職。各幹部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幹部職稱與職掌:

 

第一款    副社長:輔助社長處理社務,主理本社公關以及美宣兩部,與社長共同解釋本社組織章程,並負責與各校勁舞社聯繫,社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理。

第二款    文書部:負責管理各項文件資料並製成檔案,編製本社年度成果報告。編寫社員大會與幹事會議之會議紀錄,網頁規劃與管理,以及發布消息。

第三款    美宣部:製作各類宣傳海報、刊物及宣傳各項活動,負責活動場地的布置。

第四款    公關部:負責推動社務與友校,宣揚熱舞社名聲,負責與各大校熱舞社聯繫,接洽社務等外校活動,維持本社與其他社團之友好關係,輔助活動場地之申請及協調,並依活動需要招募贊助廠商。

第五款    總務部:總管社上收開支,控制社費之使用,並製作與公開帳目明細表,彙整各部之預算並編列預算表,保管各項支出憑證並於期末編制決算表,管理社產,負責一切活動開支。

第六款    器材部:負責一切器材與硬體設備之管理與籌備,並負責各活動場地之借用與整潔。

第七款    活動部:向校方提出各項活動申請與成果報告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社團活動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迎新─特以此帶領新進社員熟悉社團事務,並幫忙解決生活上的各項問題,新進之社員,對於社團及學校之一切事物皆熟悉。

 

第二十六條    送舊─因應屆畢業之社員,長期以來對本社之貢獻,特以舉辦此活動,表達本社感謝之意。

 

第二十七條    成發─於期末舉辦成果發表會,以驗收整學期以來之學習成果, 並促進社員間之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八條    社團課程

 

第一款    每周一至周四晚間七點至九點為社團課程時間。

第二款    逢考試前一週與考試當週,社團課程均停課。

第三款    逢國訂假日與學校停課,社團課程均停課一次。

第四款    社團課程地點於社團聯誼中心二樓。

 

第二十九條    參加與舞蹈相關之活動,或是舉辦一些社團性質相符的活動。

 

第六章  社團經費財產之收支

 

第三十條    社團經費來源:

 

第一款    社員繳交。

第二款    存款利息。

第三款    學校社團經費贊助。

第四款    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申請補助。

 

第三十一條    社團經費之運用:

 

第一款    社員大會通過之活動的合理使用經費,不得有浮濫之支出行為。

第二款    非活動之經費運用,經幹事會議或社員大會同意後方得使用。

 

第三十二條    社團經費之收費標準:

 

第一款    大一社員以“學年”為單位,每學年繳交壹仟元整。

第二款    大二以上以“學期”為單位,每學期繳交伍佰元整,按學期繳納。

第三款    社費繳納累積滿壹仟伍佰元後成為終身社員,爾後不需再繳交費用。

 

第七章  社團老師聘請之辦法

 

第三十三條    由社長尋找合適的老師擔任研習指導,並由學校發給聘書及指導費用,每次受聘為一年。

 

第八章  章程修訂實施

 

第三十四條    每學年初由新任社長召開組織章程檢討會,檢討現行組織章程,並得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五條    社員人數二成以上連署得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六條    修正案經由理事會通過後即可實施。

 

第三十七條    章程有疑義時,由幹事會議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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